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论文(共2篇)
导读:合同法论文的写作也并非那么简单容易的,而且对于很多第一次写作的人来说更是会觉得不知道该如何写作了,其实想要写好论文,参考相关的文献资料也是不可或缺的,本论文分类为合同法论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几篇合同法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
第1篇:浅析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作者简介:王萍,菏泽学院政法学院2018级法律事务一班,研究方向:民法。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1.127
誠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法律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不但适用于公法中,而且同样适用于私法。与西方发达国家一样,我国的合同法中也融入于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内容。根据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内容的要求,双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严格的按照合同内容约定好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合格责任,切不可出现私自泄露对方机密或者随意使用商业机密的情况出现。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情况的话,必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和要求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与赔偿责任。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功能分析
(一)明确当事人的行为规则
我国在民法中已经将诚实信用列为了一项全体公民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所有的民事主体在开展市场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同时还应在民法的约束下从事相关的活动。如果其行使的权力超出界限的话,就会因为出现权力滥用的情况,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是就目前来说,很多合同纠纷中都存在着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无视法律存在等各方面的情况,这些问题,不仅增加了冤假错案发生的几率,浪费了大量的诉讼资源,同时也影响了司法公正。
(二)规避法律中的一些不足
如果法律法规层面没有形成具体规定的话,合同签订双方都必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提出的要求,弥补合同签订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漏洞。社会在不断发展和进步的同时,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无法满足人们认知能力的要求,而诚实信用原则就发挥出了帮助和引导的作用。一旦交易双方主体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对其中任何一项条款或者合同结果理解不同的话,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只能按照职权主动适用或者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处理,这种处理方式不但确保了案件办理的公平性与公正性,而且也为法律解释提供了充足的空间。
(三)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如果合同双方随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话,不但会造成秩序维持资源浪费,而且也会因此导致当事双方经济负担的加重。如果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一方的行为致使另一方利益受到损失的话,必须根据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承担必要的赔偿责任。比如,某工程公式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败诉后,就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承担对方当事人损失的金额、相应利息以及诉讼费等相关的费用。这一案件实际上也进一步说明了,谁败诉谁就必须在法律法规的要求下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解释抽象的法律条文
由于很多法律条文解释具有抽象性、法律属于模糊性的特点,再加上合同交易双方不管是在认知、表达还是理解等各方面能力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当事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出现对合同条款的争议也是在所难免的。如果出现需要判断合同内容真实性的情况时,人们应该通过对合同中词句、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原则等的分析确定合同内容的真实性与否,才能达到维护公平、正义的目的。
(五)有效的降低交易费用
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求当事双方必须严格的按照讲诚实、守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确保交易的安全顺利进行,降低交易过程的费用和成本支出。也就是说,假如当事双方都能够严格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仅达到了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而且确保了自身利益不受侵害。
(六)指导司法程序
由于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规定的一项强制性法律规范,因此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应的职权范围,按照主动援引适用的原则,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应用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相应法律规范约束时,法官应该根据犯贱审理的实际情况,采用相关法律,而不能随意采用诚实信用原则。反之如果法律法规本身含义模糊不清的话,法官就必须按照实际情况合理的引用这一原则。
(七)强化道德观念
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的道德规范属性特点,就是希望借助社会舆论的力量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由于法律法规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的重要作用。所以,只有全体公民内心真正的认识到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才能发挥出其规范和约束人们外在行为的积极作用。
二、合同法中违反诚信原则应承担的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
假如合同签订过程中,出现了当事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造成合同未能生效或者被撤销,致使另一方利益受到侵害的话,那么导致损失出现的当事人必须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于这种损害赔偿责任的明确和成立,并不是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判定的,所以,如果因为当事一方的违反了合同缔约前的义务,那么就必须按照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作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变更与解除中应用的重要方法之一,情势变更措施应用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的减少合同变更后产生的不公平因素对合同执行效果产生的影响。因为这种方法是一种主动介入与干预合同关系的方法,因此,为了有效的避免合同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因为缔约过失或者无法克服的社会变故,而获取了不正当利益与损失,可以采取取消原合同关系的方法,恢复合同双方原本公平的关系,并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确保当事双方权益不受侵害。
(三)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实际上就是合同当事方必须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这种责任主要指的是合同当事方中一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或者义务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而必须承担的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违约责任承担过程中最常见的一种合同履行方式。這里所说的继续履行实际上指的就是合同中对当事双方应该履行的义务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而合同当事双方则应该以合同规定的内容为基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绿色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涉及到为金钱债务且无法履行的,则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采取强制措施要求当事方履行其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2.采取补救措施。假如债务人在合同履行阶段因为某种外部因素出现了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当事双方可以按照实际的情况,采取补救的措施,为合同目标的顺利实现提供支持。如果违约方在合同无法履行后已经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但是仍然无法或者完全弥补已经产生的损失的话,那么合同中的受损一方可以根据合同法赋予其的权利要求造成损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赔偿的责任。
3.损害赔偿。构成因不履行债务引起的损害赔偿的要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行为人实施了不履行债务的行为。(2)受害人因为债务人实施的这一行为,受到了实质性的损害。
4.违约金的支付。合同当事双方只有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支付的形式和金额的情况下,合同当事的双方才能在其中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义务不到位的情况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其的权利,要求对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因为违约金的支付具有显著的惩罚性特点,所以合同当事双方必须在合同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规定违约金的支付标准,如果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话都可以按照实际情况请求法院增减。
5.定金罚则。定金必须在当事双方签订合同时采用书面的形式体现出来。因为定金主要适用于定金罚则。因此如果接受定金的当事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违约情况时,必须按照合同规定返还双倍定金。如果是支付定金当事一方违约的话,则接受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规定没收定金。
总之,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影响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以及终止等目标能否顺利实现的关键因素。合同签订双方必须严格的按照法律法规赋予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严格的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才能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2篇:网购合同标价错误之合同法问题探析
摘要基于网络平台的货物买卖合同价格标注错误是当前基于网络平台的货物买卖过程中发生纠纷的主要诱因之一。因此,本文以基于网络平台的货物买卖合同价格标注错误案例为切入点,阐述了我国现行合同法执行中关于基于网络平台的货物买卖合同价格标注错误处理问题,并对基于网络平台的货物买卖合同价格标注错误的合同法运行问题解决方案进行了适当探析。
关键词网购合同标价错误合同法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1.268
网络购物是网络平台上买方、卖方通过相互间意思表达达成买卖合意的行为,由于基于网络平台的货物买卖合同订立、买卖双方合意达成、货物交付履行与实体平台货物购买间具有较为紧密的联系,在基于网络平台的货物购买时极易因合同标价错误而出现一系列合同纠纷事件。
因此,对基于网络平台的货物买卖合同价格标注错误导致的法律问题进行适当分析非常必要。
一、网购合同标价错误之合同法应用案例
2018年8月初,B公司经营的B网站推出一则电饭煲销售广告,F注册为B网站用户后,先后订购四个型号的10个电饭煲。随后B网站向F发送短信通知,告知F其所支付的货款中的5笔订单需要从外地采购,预计三个工作日内发货。在三个工作日到达后再次通过短信告知F“由于公司失误在网站上将价格登错请见谅”的不予发货的信息。B网站与F发生纠纷。
根据B网站与F在网络平台货物买卖合同成立与否的申诉,当地司法机构认为《注册协议》中关于网络平台货物买卖合同成立条款有详细阐述相关注意义务,具有实际效力。且B公司将其待销售商品价款、名称、型号进行了详细陈列,与实体商品标价陈列没有较大差异。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般交易观念、法律规定,其行为与要约基本特性一致,合同成立。B网站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按时发货。
二、网购合同标价错误之合同法问题
(一)信赖责任规制缺失
从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可得出,若基于网络平台的货物贩卖方因价格标注错误而导致合同撤销,则只有在其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可以享受撤销权利,在合同撤销后基于网络平台的货物贩卖者不需承担责任。
从消费者利益维护层面进行分析,无论是否侵害消费者利益,因价格标注错误而导致合同撤销的网络平台货物贩卖者并不需要为合同撤销承担过失责任。
(二)有效承诺确定争议多
由上述案例可知,司法机构将网络平台货物贩卖者发布出售商品信息内容较为具体、明了的确认为有效承诺。但是在多数情况下,网络平台中货物贩卖商不受其所发布的待销售商品信息约束,这种情况下,关于网络平台中货物买卖交易合同成立与否的法律性质定位就存在较大争议。
(三)要约要素判定难度大
我国现行《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内容具体明确、受要约人承诺是达成合同要约的主要因素。但是由于电子交易较现实交易而言合同内容要素具有较大差异,多为网页信息,而网页信息具体、明确判断难度较大。
三、网购合同标价错误之合同法问题解决方案
(一)构建责任人承担机制
由于我国现行信赖责任缺失,导致在基于网络平台的货物贩卖者因合同价格标注错误而侵害消费者利益行为发生后,基于网络平台的货物购买者无法根据现有法律条例要求其承担过失责任,进而致使基于网络平台的货物购买者陷入合同撤销后过于被动的局势。
基于此,针对我国现行合同法立法中信赖责任空白,应结合基于网络平台的货物买卖合同价格标注错误实务处理需求,进行恰当的合同责任承担机制的构建。从承诺认定、要约认定、错误意思表示撤销与否的限制条件等方面,进行细化分析。在责任人承担机制运行的背景下,基于网络平台的货物贩卖者不得仅从合同成立约定、或者凭借免责条款直接执行合同撤销行为,而是需要在法律规定及责任人承担机制允许的范畴内,与基于网络平台的货物购买者协商进行合同撤销。
與此同时,基于网络平台的货物购买者也不能凭借责任人承担制度强制要求基于网络平台的货物贩卖者进行合同履行。在具体司法实务处理过程中,司法机构可以综合考虑基于网络平台的货物买卖双方信赖利益保护、社会地位差异等因素,进行恰当的评定判决。同时为保证基于网络平台的货物买卖合同价格标注错误案件处理时货物买卖双方利益处于同等维护水平,可以适当延缓可撤销合同认定时期,并依据严谨、公正原则,对基于网络平台的货物买卖合同价格标注错误这一理念进行严格界定,保证基于网络平台的货物买卖交易过程顺利进行。
(二)合理界定合同成立法律性质
从法律行为类型视角进行分析,标的、当事人、意思表示是网络平台中货物买卖双方契约成立的主要条件。对于基于网络平台的货物买卖合同成立而言,其需要经过要约(以成立契约为目标的确定意思表示)、承诺(以交易成功为目的的确定意思表示)两个阶段,促使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基于此,可以从要约邀请视角,对基于网络平台的货物买卖合同成立与否性质进行判定。要约邀请说主要是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四条规定,可认定某一个或者多个特定人群发出建议的过程为邀请对方做出发价。即要约必须是由特定人向不特定公众发布的网页信息。
在基于网络平台的货物买卖合同价格标注错误的情况下,由于相较于实体店面而言,网络平台中货物贩卖方一般不具有货物遗存,且在发布关于销售商品的信息时多以契约一般条款的方式进行标准化表现,交易成本较低,在法律层面可以将其定性为利用广告诱导不特定公众制定要约。这种情况下,即使基于网络平台的货物贩卖者已经在网络界面中将销售价格、名称、规格、尺寸、功能等详细描述,基于网络平台的货物购买者也不能直接接触商品。在商品交易的整个过程中,基于网络平台的货物买卖双方均执行意思自治,基于网络平台的货物买卖合同价格标注就可以看做要约邀请。如在上述案例中《注册协议》均规定了基于网络平台的货物贩卖者发布出售商品信息仅为要约邀请,基于网络平台的货物购买者订单为要约。据此,在我国错误制度一般规则规定尚且有所欠缺的情况下,可以规制合同订立的方式,选择与实体商品交易合同具有一定差异的要约承诺规则。在要约承诺规则的约束下,若基于网络平台的货物买卖合同标价错误,基于网络平台的货物贩卖者可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并根据自身损失寻求其他救济路径。
(三)详细梳理合同效力
从本质上而言,基于网络平台的货物买卖合同价格标注错误主要指网络平台上货物贩卖者在网页中发布与商品实际不符的标价,属意思表述错误。可从法律行为、私法自治视角,进行关于合同效力的相关制定的设立。
一方面,考虑到基于网络平台的货物买卖合同价格标注错误多为货物贩卖者自主承认的所受商品价格标注错误,即表意错误,并不受系统出错或者人为输入的影响。同时我国现行《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价款约定不明确与合同成立、实效发生没有较大关联。再加上基于网络平台的货物买卖合同价格标注后可以允许货物购买者访问,较为低廉的价格也是促使合同缔结成功的主要诱因。
因此,在允许货物贩卖者以价格标注错误为由撤销合同的基础上,为保障经营者恶意竞争,需要结合现行《合同法》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规定,从网页标价性质、订单确定信效力、合同相对人确认等多个方面进行全方位分析。其中网页标价性质主要是从内容具体确定条件满足与否、商品贩卖者意思表示受约束与否两个出发,根据其与传统实体商品标价陈列差异、存货量相关表示,进行恰当判定;而在订单确认信、合同相对人确认时,则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网络平台商品贩卖者法律责任及注意义务进行进一步梳理确认。
另一方面,考虑到要约成立后经承诺合同也成立,而在基于网络平台的货物买卖过程中,基于网络平台的货物贩卖商大多通过计算机自动系统,在基于网络平台的货物购买者订购后自动发动确认信息,这一自动确认信息能否作为基于网络平台的货物贩卖商有效承诺的判定,也对合同效力具有较大影响。从自动确认信息发送形式上进行分析,由于基于网络平台的货物购买者受到发货通知才可以表示为其对订单接受即合同成立,再加上基于网络平台货物贩卖商不具有价格修改机会,与其真实意思表示具有较大偏差。因此,结合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在基于网络平台的货物买卖合同价格标注错误的情形下,可以将自动确认信息看做非承诺。
四、总结
综上所述,频繁多次发生的基于网络平台的货物买卖合同价格标注错误事件,引发了关于合同法中独立网络购物标价错误条文成立与否的激烈讨论。因此,面对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对错误制度一般规则规定有所欠缺的背景,应以平衡基于网络平台的货物购买方、货物贩卖方利益为要点,进行规制合同的成立。并将除基于网络平台的货物贩卖商明确声明出售商品信息约束以外的标价错误认定为要约邀请,以保证基于网络平台的货物买卖合同价格标注错误问题的恰当处理。
-
随机阅读
- 1宪法与行政法在公共法律体系中的
- 2医学生卫生法律要求和意识现状毕
- 3美国环境法中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对
- 4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的适用实施问
- 5行政法学课程改革方向论文(共
- 6提高医学院校学生学习卫生法的积
- 7我国合同法上强制性规定的类型论
- 8案例教学法在劳动合同法教学中的
- 9张晋藩先生的刑法史研究及其学术
- 10国际环境法中可持续发展原则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