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生卫生法律要求和意识现状毕业论文(共2篇)
导读:卫生法毕业论文应该如何写作?对于现在的很多毕业生来说,想要能够顺利的毕业,撰写相关的毕业论文都是不可或缺的,但是要怎么写,写什么就比较迷茫了,本论文分类为卫生法论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几篇卫生法毕业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
第1篇:医学生卫生法律要求和意识现状调查分析
【摘要】目的为了解我国对医师卫生法规要求和掌握医学生法律意识强弱程度,指导在校医学生卫生法规教育教学活动,增强医学生卫生法律意识,促进医患关系和谐。方法对1999年-2012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大纲教材分析和进行医学生法律意识问卷调查。结果国家对医师卫生法律水平要求逐年增高,目前医学生卫生法律法规意识较差,有待提高;医学院校卫生法律法规教育欠缺,远不能满足医疗卫生服务的需要。结论进行医学生道德和法律课程改革,融合卫生法规知识;加强卫生法规宣传教育,促进医学生求知欲望。进行教学模式革新,注重案例分析、模拟法庭仿真教学模式使用,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和学习效果。
【关键词】医学生医师资格考试卫生法规卫生法律意识
【分类号】R-4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制定了《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条例》、《无偿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卫生法律与法规,规范医疗技术操作规范,保护医患双方的利益和正确处理医疗纠纷。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日益提高,维权意识也逐渐增强,导致医患冲突不断,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医护人员履行卫生法律法规是目前正确处理和协调医患关系的必要条件,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中卫生法規知识考点的变化也有着明显体现。当前,如何增强医学生法律意识,减少医疗纠纷发生,已受到教育者的重视。本文对医学院校学生的卫生法规认识现状及卫生法规知识在医师资格考试中所占比例和变化进行了调查研究,以便在卫生专业教育中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法规教育。
1十几年来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中卫生法规考点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是我国医疗管理核心制度之一,是卫生计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自1999年启动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以来,卫生法规始终作为必考项目之一。1999年、2002年、2009年和2012年的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大纲经过对比(见表1),体现了该考试大纲的逐年变化以及考试范围的逐渐扩大[1]。
2医学生对卫生法规的认识现状调查分析
为了调查医学生对卫生法规的认识现状,本文采用整群抽样及随机抽样的方法,选取河南省濮阳市高等医学专科学校学生共446名进行问卷调查。问卷自行设计,调查内容包括被调查者基本情况;对法律制度的认同度;根据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涉及到的卫生法律法规设计卫生法规习题,调查内容包括:掌握情况、了解途径、学习的必要性等问题。为保证调查的真实性,问卷采用匿名填写的方式,要求各学生按照自己的真实想法答题,互相不能代填,尽量避免失真。本次共发放问卷450份,回收有效问卷446份,回收率为99%。
在446名被调查者中,一年级学生195人(43.7%),二年级学生119人(26.7%),三年级学生132人(29.6%)。男生108人(24.2%),女生338人(75.8%)。护理专业164人(36.8%),助产专业人132人(29.6%),其他医学相关专业150人(33.6%)。
2.1学生对卫生法规知识的认同程度及学习途径
在对446名被调查的医学生中,78.0%的学生认为法律是公平的,89.7%的学生认同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作用,70.6%的学生认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有58.3%的学生认同自己的维权意识较强。由图1看出:41.5%的学生是通过电视媒体传播获得卫生法规相关知识,所占比例最大。通过学校教育学习卫生法规的学生有30.7%,以家庭朋友和网络为学习途径的学生较少,分别为14.1%和11.2%。
2.2学生卫生法规知识掌握情况
调查问卷涉及到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条例、母幼保健法、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药品管理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共13道题目。图2表示,综合来看,三年级学生卫生法律法规知识掌握情况整体高于一、二年级学生,但绝大多数掌握情况未达到50%;图3显示:平均正确率39.5%;考试及格(8分以上)的学生人数仅有17%。三个年级医学生在医疗事故条例、药品管理法和母幼保健法知识掌握方面,人数波动范围较大,分别为31.3%~48.1%、30.1%~48.3%和37.0%~63.6%。
1.3学习卫生法规的必要性
从图4中可以看出:三个年级中70%以上的学生认为开展卫生法规课程是必要的。三年级的学生已经在医院实习,接触病人和医疗纠纷事件或信息较多,学习卫生法规意识较强。
3结果
3.1国家对医师卫生法律法规要求逐渐提高
2009年3月,国务院提出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指出,要完善卫生法律法规,加快推进基本医疗卫生立法工作,逐步建立健全与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相适应、比较完整的卫生法律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大纲分析发现:考试内容涉及《执业医师法》等七种卫生法律法规,还随着医疗卫生服务需求逐年增加考试内容。2002年增加了《药品管理法》;2003年“非典”(SARS)疫情在国内迅速蔓延,以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H1N1、H7N9等创染病相继出现,对医务工作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2009年考试大纲中增加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处方管理办法》的添加则是以艾滋病疫情蔓延、精神类药品滥用及不合理用药的国情变化作为添加依据。另外,由于现今全国器官移植发展进入新的阶段,放射诊疗技术不断成熟及医患关系紧张的基本情况,2012年的考试大纲中又加入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侵权责任法》知识点的考查[1]。充分表明国家更重视卫生法律法规,对医师卫生法律法规要求更高。
3.2医学生卫生法律法规意识、知识较差
从问卷调查可以看出:近一半的医学生维权意识较差,三个年级学生绝大多数卫生法律法规知识掌握未达到50%,与医疗卫生服务发展趋势相差太大,不能胜任未来的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但大部分医学生对法律制度的认同度较高并较为重视。罗再芳[2]对实习护生进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知识掌握调查,结果显示平均正确率为25.9%,与本研究结果相似。
3.3医学院校卫生法律法规教育相对滞后
随着医学院校课程设置的改革,卫生法规课程去除,宪法、民法等法律知识融合于《职业道德与法律》之中,该课程属于考查课不能引起学生足够重视,这些可能是医学生卫生法规知识获得不足、73%被调查学生不及格的主要原因。医学高校《卫生法学》是专业选修课,学生对该课程的重视程度必然大打折扣[3]。而通过学校教育学习卫生法规的仅有30.7%,只是医学生获得卫生法规知识的第二条途径,可看出学校开展卫生法规教育还存在发展空间。
4结论
4.1进行医学生道德和法律课程改革,融合卫生法规知识
随着国家医事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医疗服务的每一个环节都在法制化、规范化,這就要求医学院校在重视专业教育的同时兼顾卫生法律法规知识教育,以适应“依法从医”的医疗卫生服务环境;加大卫生法律法规教育力度与增强医学生法律意识是促进医患关系的必要之路。所以加大医学教育投入力度,促进医学技术革新,最大限度的将由医学技术不足而引发的医患事故率降至最低的同时对医学生普及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加强法律意识。
现在医学院校开设的《职业道德与法律基础》等德育课程远远不能满足医疗卫生人员工作需要,为此研究决定增设《卫生法规》等课程,普及教育《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献血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药品管理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侵权责任法》等与和谐医患关系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与医师资格考试和医疗卫生服务工作衔接。
4.2加强校园卫生法律法规教育氛围,促进医学生产生求知欲望
增强医学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卫生法律法规意识,为将来很好地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应做到求真务实、细水长流,不断灌输卫生法律法规知识,逐渐形成法律意识。这就要求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不能局限在课堂时间,应创造浓厚的卫生法律教育校园行活动,创设校园卫生法律橱窗、专栏,建立班级卫生法律活动日和仿真法庭活动场所,让广大医学生耳闻目染,促进其产生卫生法律求知欲望。
4.3采取专题讲座、案例分析、模拟法庭仿真教学等教学模式革新,提高学习兴趣和效果
一些中职医学院校开展卫生法规教育,教育手段单一、内容枯燥、形式死板,所采用的传统教学方式也很难调动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教育效果大打折扣。为了提高学习效果,采取专题讲座、案例分析、模拟法庭仿真教学等形式给学生授课[4],同时选派教师参加卫生法规知识培训,邀请知名法律专家、律师来校讲课,对实际医疗纠纷案例进行剖析、讲评,案例新鲜、说服力强,会深受医学生欢迎。
综上所述,提高医学生自身法律素养及对卫生法规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医学院校的卫生法规教育是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和谐发展及全面实施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需要。
第2篇:医事法与卫生法之概念比较与探析
摘要:医药卫生法律领域最为热点的问题之一,就是医事法与卫生法概念的争执。本文通过研究相关词义的来源,以及对比“医学”和“卫生”两个词语的概念,来探究医事法与卫生法之间存在的异同。卫生法的回归,体现了新时期人民对健康权益的追求,反映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往务实方向发展的趋势。
关键词:概念比较;卫生法;医事法
一、医事法与卫生法概念的争议
以公共卫生与医政管理为主要法律法规构成的卫生法体系,长久以来一直是我国卫生领域法律的支撑。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促使医疗卫生领域蓬勃发展。卫生、卫生法这一概念的传统定义为:保护人体健康所采取的措施从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这一传统定义已经不能适应医疗领域相关问题的处理,如医疗行为纠纷等。部分学者对于医事、医事法概念的阐述中包含了卫生法学,也就是卫生法学是医事法学的一部分。在世界上医疗卫生水平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大都采用了医事这一概念。所以部分学者所认为的医事法取代卫生法,成为新的卫生领域法律支撑的大约可以概括为:卫生法学是医事法学一部分,使用医事法有益于与国际先进接轨。
但是从科学严谨的角度出发,以上给出的理由似乎并不能让人真正信服,所谓的包含关系缺乏科学的考量。要科学全面的说明医事法、卫生法的内在联系与区别,就要深入进去进行比较探究。
二、医事法概念的来源
国内学界引进医事法这一概念时,没有及时地给其一个清晰的概念,以至于到了现阶段,医事法这一词语的使用非常混乱。医事法其实是一个舶来品,日本就有这样的说法。对于其内涵和外延,日本的相关著作中也缺乏清晰准确的定义。但是通读相关著作会发现,这些著作的内容全都是在阐述医疗过程中所引起的与医疗相关联的纠纷,其中包含了医疗事故、医疗行为、医疗责任与医疗诉讼。所以日本的医事法,只不过是医疗事故法律的一个简单称謂,以此来包含我国整个医疗法律体系并不恰当。
三、卫生法与医事法概念的比较
1.卫生法与医事法的核心区别在于词义区别
国内学界一直没有从内涵和外延的角度出发对卫生法和医事法做过深入的研究和界定,一般人在使用时往往混淆使用,甚至认为这两者的词义是相同的。在缺乏理论区分的情况下,“医事”与“卫生”语义相近,都涉及公共卫生和健康权益。所以人们交叉混淆使用合乎情理。至于哪个词使用的频率更高很大程度上关乎人们的使用习惯。
从内涵和外延上看,医事法所包含的范围并不那么宽泛,其很难从医疗事故法律的角度出发对诸如食品、药品等健康产品的法律进行包含。这时,有一个词就显得特别有意义——医学法学。医学法学是所有医学事务法律的总和。借助医学法学,可以将医事法与卫生法的争执过渡为对医学事务和卫生事务的比较。
2.医学与卫生的词义比较
对医学事务和卫生事务进行比较,关键在于比较前面的医学与卫生。医学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中医为代表的传统医学,一类是以西医为代表的现代医学。传统医学和现代医学的区别在于医疗行为的不同。医学事务的定义仅局限在实施医疗行为,促进人体健康,医治人体疾病,是具体的医疗行为范畴。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以保护和促进人体健康为实施目标的医学事务和医疗事务在内容定义上大体是相同的,所以都可以统称为医事法。
卫生在古语中的解释为:“防卫其生,令合其道”。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为:为了创造出促进人体健康,预防疾病危害,治疗人体疾病生活生产环境而采取的措施。由此可见,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的卫生,都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与医事相同的为促进人体健康,医治人体疾病的具体的医疗行为范畴,一是从生活生产的环境入手,采取措施去实现对人体健康的保护。通过对比发现,卫生所涵盖的范畴要比医事大,医学事务是卫生事务的一部分。
“医事”“卫生”经常用在与法律相关联的场合,这就要求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深入探析两词语的法律意义和法律范畴。
四、保障健康权益,追求法律务实
综合世界性的公约、宪章、宣言,可以将公民健康权益的实现分为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宏观层面就是创造出促进人体健康,预防疾病危害,治疗人体疾病的生活生产环境而采取的措施。需要从食品、药品、劳动等卫生安全以及卫生调控、卫生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来实现。微观层面指的是采取医疗行为对病害进行诊治,这就需要医事法来对医疗行为进行调控和保障。
对比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不难发现,宏观层面的实现对于人类社会的意义远大于微观层面,创造良好的环境来保障健康远比对病害的诊治更有效也更节约资金。宏观层面的实现已经超出了医疗行为所能解决的问题,它上升到国家政府的工作事务中,需要依靠国家政府来协调社会各方资源,如食品药品卫生、劳动环境卫生、卫生资源及其配置等才能实现。这也是保障公民健康权益最为有效、最为全面的方法。总而言之,卫生范畴包含了医事范畴,卫生事务领域是一个更大的领域。对应的卫生法应该定义为保障公民健康权益的医疗行为及其与之对应的医事法律法规,同时还包含与公民健康权益相关的实现措施(卫生事业)的法律体系。这才是一个务实的法律法规所应有的内容。
五、结语
综上所述,从以上对于医事法和卫生法的探析比较中可以发现医事法的内涵和外延始终只能从微观层面展开,难以在医疗行为的基础之上扩展其意义。只有宏观层面的卫生法涵盖了医疗行为和健康保障措施。由此可见,回归卫生法,就是从微观走向宏观,体现了人类对于健康权益的追求,也是法律法规求真务实的体现。
作者简介:董倩怡,单位:北京市通州区妇幼保健院,所学专业:医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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