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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国环境法中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论文(共2篇)

    位置:主页 > 法学 > 时间:2022-11-17 00:11阅读:174次

    导读:环境法论文应该怎么写?想必对于现在很多第一次撰写论文的作者来说,总是会觉得写作论文太难了,甚至不知道应该如何下笔,本论文分类为法学论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几篇环境法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

    第1篇:美国环境法中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公民诉讼制度作为自力救济措施是美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特色之一。该制度赋予公民借助法院的权力,监督行政机关执行环境保护法律以达到加强执法或消除污染、改善环境的目的。研究该制度对我国加强环境保护法律的执行、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具有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民众诉讼环境法或环境保护法环境权

    公民诉讼是起源于美国的一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民诉讼是由普通民众实施环境法律的一种重要形式,是一项重要的环境公众参与机制。

    一、美国环境法上的公民诉讼制度的特点

    1.提起诉讼的理由不同。公民诉讼制度中规定提起诉讼的理由是,以污染源为被告的公民诉讼必须以环境管理机关、各企事业单位违反法定污染防治义务为起诉事由。团体诉讼制度并没有一定的限制和规定。凡是涉及民事诉讼的所有理由均可能成为团体诉讼的提起理由。团体诉讼制度一般针对的是已经发生的民事权利的侵害。对于即将侵害的民事权利则一般不允许提起诉讼,除非当事人能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侵害的存在。

    2.诉讼的目的和法律后果不同。公民诉讼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公众环境利益。而团体诉讼制度的目的是为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完善诉讼当事人制度。公益诉讼则以公益的促进为目的和诉讼的要件,诉讼参加人虽然或者应主张其与所争事件有一定的利益关系,但诉讼的目的往往不是为了个案的救济。判决的效力也未必局限于诉讼的当事人。

    3.适用的范围不同。公民诉讼制度是建立在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上的,仅仅适用于环境保护法中的特殊规定。公民诉讼的被告可分为二大类:一为包括私人企业、美国政府或其他各级政府机关在内的污染源;一为环境保护署署长。前者被诉事由是其违反法定或主管机关核定的污染防治义务;后者则因其疏于执行该等法定义务。而团体诉讼制度则是在民事诉讼程序法中规定的,可以适用于几乎所有的有关民事诉讼活动。

    二、公民诉讼的内容

    1.公民诉讼的种类。公民诉讼按被告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以违反法定排污标准或限制的个人、企业、美国政府或其他各级政府机关在内的污染源为被告的诉讼;二是以不能根据法律完成自己职责的环境保护局局长为被告的行政诉讼。

    2.原告的起诉资格。美国是普通法系国家,司法判例在法律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环境法律的实施主要通过判例得到确认和解释。关于原告的起诉资格,主要通过一系列判例所确立。公民诉讼中,只要某人能够说明,他有权使用或享受某些自然资源或他本人的生计依赖此资源就可以“保护公众利益”为由提起诉讼,而且,公民诉讼中的公民绝非仅指自然人,实际上任何个人、团体,包括企业、州政府乃至美国政府,只要受到“实际的损害”,便可以提起诉讼。

    3.原告的调查权。公民诉讼的提起往往以掌握污染者的违法事实为前提,这些资料一方面来自主管机关的档案,另一方面来自原告的自行调查。虽然一般的公民诉讼条款均无调查权的明文规定,但法院可授权公民原告在合理的时间进入被告污染源的场所进行必要的采样与检测。

    4.限制条件。公民诉讼的提起如果过于宽泛,则可能影响主管机关执法上的资源调配,也可能大幅度增加法院的负担。因此,法律对公民诉讼制度作了一定的限制。但是,如果法院认定主管机关的执法过于松散,而产生滥用权力的行为也可以受理。当环保局局长或政府对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污染源已经开始并且积极诉讼联邦或州法院采取措施时,便不得提起公民诉讼。如果只是单纯的行政措施,如下令限期改善等,而未诉诸法院,公民仍然可以提起公民诉讼。

    5.法院判决的内容。在公民诉讼中,法院判决通常包括:①发布禁止令。所有公民诉讼条款均授权法院发布禁止令,以停止污染行为或要求主管机关采取具体行动以贯彻法定要求。②采取补救措施。对于一些没有必要颁布禁止令的情况,最高法院认为可以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③罚金。《清洁空气法》关于公民诉讼条款的补救以禁止令为主要的手段,其中并没有罚金的内容。但是,其后颁布的《资源保护与恢复法》《清洁水法》等法律中,在公民诉讼条款中均明文规定法院可以处以罚金。

    三、我国引进公民诉讼制度要考虑的几个问题

    1.提高公民的环境管理参与意识。我国是一个长期排斥法文化的国家。现实的国情是很多人在自身的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时候往往还是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没有选择依靠法律来寻得救济,而环境法上的公民诉讼并非通常的公民直接诉讼,因此,它必须是在公民环境参与意识较强的前提下该项法律制度才有生存的土壤,否则即使是有制度建制,也徒具形式。

    2.促进环保及相关社会团体的组织建设。在美国的公民诉讼案件中,各种环保团体扮演着主导角色。由于公民诉讼目的是促进公共利益之实现,而环境保护涉及到经济、科技、法律等方面的制约严重,就单个公民来说,往往因力量不足而无法进行公民诉讼。诉讼的实施并非理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70年代公民诉讼并未受到环保团体的充分重视。但是在中国尽管有了一些环保社团,但他们与公民诉讼制度中所要扮演的角色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因此,我们必须大力促进民间环保组织的建立和壮大。

    3.提高法院办事效率和法官素质。公民诉讼制度的建立对法院影响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该制度的实施,将可能导致法院案件大幅度增加,导致法院工作负担过重。就我国法院看,这方面的担心是不必要的,事实上,我国法院负担与发达国家相比是较轻的,关键是要提高法院工作的办事效率。另一方面,是法院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能否胜任环境公民诉讼的审理工作。环境诉讼因环境法本身的特性存在着诸多的特殊性,不论对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还是对审判人员来说都存在困难。因此,提高审判人员的环境法专业素养,对于公民诉讼制度能否顺利实施有着现实的意义。

    作者简介:王悦(1992.02--),女,汉族,陕西宝鸡人,学历:硕士研究生,教師,单位:西安铁道技师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第2篇:中国环境法实施机制的缺陷和改进策略

    【摘要】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加强环境保护势在必行,这就需要我国的环境法得到有效的落实,发挥环境法在保护环境方面的作用,但是当前环境法的实施路径尚无法达到理想的效果。鉴于这种情况,深入研究我国环境法实施机制的缺陷,完善实施路径具有重要意义。文章简要阐述改进我国环境法实施机制的必要性,对我国环境法的实施路径进行分析,探讨其中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几点改进策略。

    【关键词】中国环境法实施机制环境保护必要性改进策略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发展迅速,基本形成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在环境法方面我国目前已出台30多部法律,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此外,还有国家层面的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政府的政策法规,共计超过一千余件,基本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的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环境法律体系。但是,我国的环境法律虽然在不断完善,实际的实施效果却相对有限,相关法律在落实过程中未能取得理想的效果。習总书记曾在反腐倡廉会议上指出“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虽然这是关于反腐倡廉领域的,但是引申到环境法当中也同样适用,我们不仅要完善环境法律体系,同时也要注重实际实施效果,确保各项法规制度可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这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1改进我国环境法实施机制的必要性

    关于改进我国环境法实施机制的必要性,主要包含这几方面,其一,我国长期以来的经济发展模式是以牺牲环境效益为代价,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经济腾飞,在经济建设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与此同时人与自然的矛盾也越来越明显,城市化建设对于环境造成的影响已经超出了自然环境的承载能力,导致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在现阶段环境保护工作势在必行。而落实环境保护工作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完善环境法律体系,改进环境实施机制的缺陷是必然要解决的问题。其二,现阶段,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时期,要改变以往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要兼顾环境效益。这就要求环境法必须得到有效的落实,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切实维护环境效益。其三,改进我国环境法实施机制的缺陷是人民群众的诉求。面对日益恶化的自然环境,人民群众希望通过法律规范人们的生产生活行为,遏制环境的恶化,改善生活环境。这就要求我国不仅要完善环境法律,更要积极实施,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诉求。

    2我国环境法的实施路径以及改进

    2.1我国环境法的实施路径

    目前,我国环境法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主要包括两条实施途径,其一是受害者提起诉讼,其二是政府部门执法。这两种实施路径看似具备较高的可行性,在实践过程中却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第一,我国的环境法与刑法、行政法等法律存在一定的差异,环境法未赋予人们实体权利,民众在实施过程中缺乏实施动力,同时也导致民众对于参与权、知情权等权利的行使也缺乏内在的动力。第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诉讼只能因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权益而提起,而环境本身并不表现为任何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因此,传统行政诉讼制度很难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第三,我国的环境法律的历史使命是应对当下的环境问题,主要目的是保护生态环境,最终的目的是保障人们的健康,不像刑法、民法等法律是直接保障人们的个人利益,因此,环境法的实践效果往往有限。

    2.2我国环境法实施路径的改进

    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于自然环境造成的压力越来越大,而我国的环境法实践效果不够理想,我国逐步对环境法的实施路径进行了改进。关于环境法实施路径的改进主要集中在两方面。其一是关于环境侵权诉讼制度方面的改进,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在群体性环境侵权案件中,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58条第1款明确了“有关组织”的条件,即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这两次的改革进一步增强了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受害者诉讼能力,但是关于“有关组织”的界定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组织本身没有义务与责任为民众提起诉讼,一些非政府环保组织并不愿意主动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这仍是上文中提到的关于实施动力不足的问题。

    其二是关于基层政府部门执法机制的改革,2016年9月发布《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对调整县级环保机构管理体制、加强环保机构规范化建设等作出规定,这大大增强了基层环境执法部分的执法能力,给予了其一定的自主性。2015年9月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在此基础上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实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制。中央深改组第14次会议(2015年7月)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文件进一步的明确了地方党政机关领导以及地方政府环境部门的责任。这些法规文件虽然相较于以前有了一定的改进,但是对于基层环境部门而言,其仍是缺乏执法动力,其次关于地方党政领导离任自然资产审查制度,这一度存在一定的缺陷,环境问题的爆发具有明显的滞后性以及迁移性,因此,很难确定是否是干部在任期间所发生的问题,责任难以明确的确定。

    3我国环境法实施机制的缺陷

    3.1环境执法情况有待改善

    目前我国在环境执法方面的问题主要变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执法手段比较单一,我国目前环境执法主要是环境部门单方面的强制执行,新的《环境保护法》当中明确规定环境执法部门可以采取检查、扣押、查封、关闭、处罚以及移送拘留等多种强制性执法手段,这虽然极大的加强了环境部门的执法能力,在短时间内可以取得一定的成果,但是这种政府管制型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众、企业在环境保护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容易使公众以及企业产生抵触心理,容易激化矛盾。其二是常态执法落实不到位,目前中央以及各地方政府经常会集中多部门的力量发起环境治理行动,比如“专项治理”、“突击检查”、“集中整改”等。这种运动式的执法在短期内看似效果比较明显,但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并且在这些行动中“人治”大于“法治”,从长远来看,这种模式所能取得的效果有限。

    3.2环境司法关于权益的保障需要进一步强化

    环境司法是环境法治重要的构成部分,其主要是起到惩处违法行為,保障公私权益的作用,但是在实践当中,环境司法更偏向于环境公益的保护,对于环境私益的保护极为有限。我国虽然在近几年不断加大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力度,但是其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环境公益,其中关于环境私益的保护略有欠缺。环境侵权与普通的侵权行为存在一定的差异,环境侵权行为不仅会损害环境公益,同时也会损害环境私益,侵害个人权益,但是在《环境保护法》当中将环境侵权行为归属为普通的侵权行为,这就难以保障个人利益,这是上文中我们所提到的公众缺乏诉讼动力的主要原因。

    3.3环境监督主体以及权责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国的环境监督主体主要是政府部门,社会监督存在一定的缺失,同时关于政府环境监督部门与社会环境监督主体的权责划分不明确,这极大的限制了社会监督主体的作用。虽然在“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指出要形成企业、公众以及政府的环境治理体系,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仍需要很长的时间。此外,虽然目前的《环境保护法》当中,对于公众的监督权、参与权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且出台了关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具体程序,但是对于公众作为社会监督主体之一,对其权利、义务、监督的范围以及监督举报的程序等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此外,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的社会监督机制主要是以明确和保障公众的监督权利为重点,而忽视了多元参与的监督机制建设。

    4我国环境法实施机制缺陷的改进策略

    4.1以法律的形式采取强制性以及正向性激励的措施

    从我国环境法这三十余年的执行情况来看,大部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愿意自主遵守环境法,甚至会严重违反环境法的规定,而政府环境监督部门大部分属于被动型执法,即主要在接到举报或者中央、地方政府采取专项整治行动时才能发现环境违法情况,这就导致企业违反环境法的成本相对较低,在利益面前,很容易出现违法的情况。对此,环境法应当设置一些强制性措施,比如强制要求企业公开其原材料、生产过程中以及产品对于环境所造成的影响,包括短期性的影响以及长期性影响。同时环境执法部门要落实常态执法、主动执法,积极强化自身的执法能力以及执法效率。此外,也要设置相应的正向性激励措施,鼓励社会组织、民众参与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民众参与动力不足的问题。

    4.2落实地方党政机关领导以及环境部门的责任

    在现实中,依靠政府部门进行环境执法也存在一定的障碍,我国长期以来的发展思路就是以经济为核心,这势必会对自然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若政府加强环境执法力度势必会影响到经济的发展,这就导致地方政府缺乏环境执法的内在动力。并且地方政府的执法能力以及内部监督机制也存在一定的缺陷,这也是政府办部门环境执法难以落实的因素之一。对于这种情况,要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自然资产离任审查制度,明确审查的指标,要考虑到环境破坏的滞后性以及迁移性,并积极落实这一制度。此外,还要完善和落实责任追查制度,对于地方党政机关领导以及环境部门领导在任期间造成的环境问题要实行终身追责制。

    4.3拓宽渠道发挥民众的力量

    要进一步明确环境法当中关于环境公益以及环境私益的问题,在保障环境公益的同时也要保障个人利益,增加民众的实施动力,将环境侵权行为和普通侵权行为进行厘定,明确各自的范围。同时要降低民众以及社会组织提起环境诉讼的成本,鼓励民众以及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以及环境监督中来,对原告实行诉讼费缓缴以及在败诉情况下诉讼费减免等

    激励措施,甚至可以参照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试点中的做法,规定民众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免交诉讼费。此外,为了保障民众以及社会组织有效行使自身作为监督者的权利,还应当完善关于民众以及社会组织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方面的制度,给予其充分的保障。

    结语:我国的环境法经过30余年的发展,已经相对比较完善,但是实施机制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这需要我们在实践过程中不断的完善,促进监督主体的多元化,加强基层环境部门执法能力,增加环境法实施路径,其实保障民众以及社会组织有相应的实施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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