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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的适用实施问题论文(共2篇)

    位置: 主页 > 论文范文 > 法学 > 时间:2022-11-17 00:11阅读:185次

    导读:诉讼法的论文在写作的时候,也都并不是那么简单容易的,而且不同专业的论文写作也都是会有着不同的要求的,所以很多人都觉得写作论文太难了,本论文分类为诉讼法论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几篇诉讼法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

    第1篇: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的适用实施问题研究

    【摘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都有所运用,但是这项原则无法成为案件裁判所参考的依据。在法官进行裁决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失去信用的行为,那么就需要利用法官法进行制约,此时诚信的原则并不适用。除此之外,法官出现失信行为不能作为民事上诉以及对案件再次进行审判的原因。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需要建立在当事人正当理解的基础上。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适用实施

    引言

    随着民事诉讼法的提出,诚信原则便被引入到案件审理的过程中。随着我国国民对社会法治体制的要求越来越高,需要借助一定的道德准则进行行为约束,对法律无法监督管理的空白区域进行监管。诚信的原则从本质上体现出道德准则的约束力,也促使着我国法律体系不断朝着全面的方向发展,提升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性。

    一、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的适用性分析

    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的适用涵盖着适用主题、对象、范围及其相关的适用条件等。民事诉讼法所适用的主体为法院以及法官,对象一般指的是在案件发生中的当事人以及检察人员,使用的范围主要涵盖着诉讼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权利以及义务等。

    1.适用的主体

    在民事诉讼法当中,其所适用的主体为对案件负责的法院以及法官等,在对案件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人民法院也能称为诚信原则的适用主体,主体还包括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然而诚信原则的内容并未得到有效明确,因此法院以及检察院在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时,原来的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法院以及审理人员不遵守诚信原则无法成为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条件,需要结合当事人的申请条件来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法院是否出现失信的行为并未被明确定义,同时这也不能成为对民事诉讼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必要条件。

    2.适用对象

    在对民事诉讼进行审理的过程中,重新原则被运用在当事人参与的法律裁判活动当中,同时也能够被运用在当事人以及诉讼者同时参与的案件当中。在对民事诉讼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原来的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法官以及法院所出现的失信行为需要被包含在内。然而在实际的对民事诉讼进行审理的过程中,法官以及法院不再被包含在适用的范围内。由于法律能够对法院以及法官形成一定的制约,但是这种制约本质上是道德约束,因此无法具备强制实施的效力。若是法院遵循诚信原则时对法官自身行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与法官之上再無法官的标准相悖,与此同时,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法官所遵守的诚信原则并不具备明确的内容,那么此时所执行的强制性的行为可能会对法官自身的职业规范产生一定的影响,甚至可能会使得法官逐渐降低对自身的要求。

    3.适用范围

    民法的诚信原则仅仅适用于对生活进行调整的义务当中,相比较之下,民事诉讼法的诚信原则是对诉讼过程进行调整过程中需要遵守的权利以及义务。若是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审判的过程中存在失信的行为,那么当事人则会存在答辩失权的状况,但是无法对裁判者进行判定,并不能要求其承担诉讼的后果。

    4.适用条件

    民事诉讼法的诚信原则其实是具有一定的伦理道德约束性的,它主要适用于一些法律未能进行有效明确的空白区域,这些区域唯有法官借助道德约束的准则对行为进行约束。在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需要借助诚信的原则来对案件本身的模糊区域以及伦理道德区域进行思考。在借助诚信原则对案件进行裁判的过程中,需要基于法律规定的冲突性以及公平失去平衡的基础进行运用。

    二、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的适用实施

    在对诚信原则进行适用实施时,相关的案件审理人员需要本着诚信以及自觉遵守相关准则内容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审理。

    1.诚信运用

    民事诉讼法的诚信原则是对案件进行审理的重要方式之一,这被看成是对道德行为准则自觉进行遵守的行为。法官以及法院自觉遵守这些原则是不存在问题的,然而这些法律诚信原则主要是对心理进行道德约束,法律是强制制约准则。因此法官对这项条款的适用性主要是借助法官自身的诚信来对诉讼人以及参与者的诚信状况进行衡量和评估。由于在民事诉讼案件当中,法官是主要的采掘人员,若是法官缺失诚信,那么司法行为便会失去了其中的能动性。随着诉讼法的发展,裁判行为的诚信行为能够被看成是主观形式的诚信,这样的主观诚信是发自内心的行为。其次还涵盖着客观诚信内容,也是民事诉讼案件当中所出现的主要行为方式。

    2.自觉遵守

    在民事诉讼案件当中,自觉遵守需要所有的人员都能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这样的对道德行为进行自觉遵守的行为,不仅是站在法律的角度上对诚信原则进行遵守,当然更重要的是这样的行为更是在道德准则的层面上对自我行为进行制约的方式。对于法官来讲,在对相关的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裁判时,需要遵守案件裁决过程中的公平公正的原则。作为案件的审判人员,需要以诚信的态度对案件进行审理,不能够为了任何客观元素而违背内心的道德原则。因此这样的诚实守信的原则并不需要法律的强制约束,而法官能够自觉遵守诚实守信的准则要求,这也体现出来了对道德准则进行自觉遵守的价值。法律并不是为了使得法官获取一定的自由权,而是借助相对自由的方式促使法官对法律的忠诚进行表达。当然这些忠诚并不单单指的是法官以及法院,也需要体现在一切参与民事诉讼案件的人员身上,这也体现出伦理道德准则对人们内心的约束和制约效力。

    三、结束语

    随着民事诉讼法的出现,诚信的原则逐渐作为一种道德约束行为准则,被运用到相似民事诉讼案件当中,主要是对法律的空白地带进行补充,彰显出我国法律体系的全面性。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的适用涵盖着主体、对象以及适用的范围等等,同时需要意识到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适用实施性,将被动的接受行为逐渐转变为主动的约束行为,参与民事诉讼的人员都需要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且自觉遵守诚实守信原则的内容,以此来实现审理的公平公正性。

    第2篇:刑事诉讼法下证据的内涵及性质

    摘要当前对于‘证据”这一词的定义还有比较多的争议,到现在为止也没有进行统一的官方定义。而对于该名词进行探讨的时候,本文认为应该结合刑事诉讼对其进行的规定,从而对于‘证据”这一词形成更加明确的定义,了解其中所蕴含的内涵,以及对于该词的性质进行再次思考,希望可以在之后的刑事诉讼之中更好的使用证据。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内涵性质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1.285

    证据其实就是当前对于案件事实可以进行证明的凭据,是目前我国进行诉讼活动的一项核心内容。而对于“证据”这一词能够正确的了解其所蕴含的概念,以及对于其性质等问题,对于之后法律实践的方式以及结果都有着直接性的影响。本文结合当前刑事诉讼对于证据的相关规章制度,探讨和证据相关的法律问题,进一步了解“证据”这一词的基本内容,并且能够正确的使用证据,使我国的刑事诉讼得到更好的发展。

    一、我国往年形式诉讼之中关于“证据”的相关概念

    在我国1979年7月1日的时候,第一部刑事诉讼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在1996年的时候进行了第一次重大的修改,到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得到了第二次重大的修正,并且一直到今日还在使用。我们当前把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称为79诉讼法,而1996年进行第一次重大修改的诉讼法称为96诉讼法,以及2012年进行第二次重大修改的为12诉讼法。

    据不完全统计,在79诉讼法之中,有37次提到证据;而在96诉讼法中,则有67次都提到了证据;到了12诉讼法之中,提高“证据”一词的次数不断增加,有99次之多。不难看出,随着修正之后,“证据”一词的次数不断地增加,也能说明我国在立法时,对于证据也在不断地加强重视。而在我国的79诉讼法开始,在第一编的总则之中,便专门有一章节的内容便是对于证据一词进行规定,而我国99和12诉讼法也都沿袭了这一方式。而从条文的数量上来看,79诉讼法之中的第五章只有7条,而到了96诉讼法则增加到8条,在之后的12诉讼法中更是增加到16条之多。

    将这三部诉讼法进行对比,可以了解到,相对于79诉讼法来说,96诉讼法只增加了一张法定证据的类型。在诉讼法之中证据就是能够对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进行证明。但是这样规定却违背了一项规则,便是当前在进行定义的时候,不能有比喻的词句。除此之外,在79诉讼法和96诉讼法之中,都有一个表述,即上述的证据没有在进行调查证明属实之后,不能作为当前案件定案的根据。而如果根据这一说法,证据还存在没有经过调查证实的证据。而如果是这样,便会和“证据为一种事实”相矛盾,反之,如果将证据看做一种事实之后,证据需要进行调查属实,这句话便成为了一句无用的话。因此,在96诉讼法之中虽然对于79诉讼法进行了相关的修正措施,但是对于“证据”这一词最关键的问题上,却没有作出相对明确的规定,而只是依旧使用79诉讼法之中的表述:即能够将案件真实情况进行证实的一切事实都是所说的证据。但是这种表示却存在自相矛盾的情况,并没有对于“证据”一次进行较好的定义,所以这便使我国12诉讼法在之后对于“证据”这一词进行了重要的修正,需要进一步加强修改。

    二、在三部刑诉法之中“证据”的相关概念

    (一)第48条中對于证据一词概念的使用

    在我国的12诉讼法之中,第五章对于证据一次进行了整章的专门性规定。其中第48条,认为当前在案件之中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所有材料,都是证据,例如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等。

    1.证据的内涵

    第一,证据就是材料,而材料其实质即为信息。相对于79诉讼法和96诉讼法来说,12诉讼法有了十分重要的变化。在这里12诉讼法认为证据就是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虽然这里对于材料没有作出更加明确的定义,但是相对于79诉讼法和96诉讼法来说,已经有了更大的进步。当前为了表述的时候更加便利,立法者会将作为信息证据的本身以及证据的载体都会将其称之为证据,在目前我们所说的证据,很多都是由作为信息的证据本身,以及指信息证据的载体这两种概念。

    第二,证据即由不同的主体进行收集,所提出来用于证明不同案件事实的主张。当主体不同的时候,使用证据目的便没有出现完全一致的情况。尤其在12诉讼法之中的第187条规定之中,认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都能够对于证人所提供的证言或者鉴定意见提出相应的意义。以及在12诉讼法之中的第193条,认为在审判长允许的情况下,公诉人和辩护人可以根据目前所提供的证据,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发表自己不同的见解,并且还能够进行相应的辩论。所以不难看出当事人、辩论人等都是可以使用证据的主体。当不同的主体对于目前所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的观点,或者进行辩论的时候,其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表明自己对于该案件其事实情况自身的主张。因此主体不同的时候,其都有权利收集对于自己主张有利的证据。在我国12诉讼法之中的第52条,便规定了检察院或者法院等机关都有权利对于证据进行收集和调取;而在第39条等条款中也写明了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调取或者自行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第三,其他类的证据。首先,在案件之中,某一个材料被提出,及提出的主体来说,肯定是认为所提出的材料在这件案子中,可以对于某一些事实进行证明。而如果某些材料在诉讼之中出现却并不是用来证明某些事实的情况下,一般为两种情况,第一中便是提供材料的主体认为这些材料能够对于案件的事实进行证明,但是其他参与案件的人确认为其和该案件没有关系,并不能用来证明案件的某些事实;而第二种,则是提供材料的主体,在提出的时候认为是可以用来对于案件的真实性进行证明,但是在后期案件发展的过程之中,各方都认为该材料和案件的事实没有关系。而就目前我国的案件诉讼情况来看,出现第一种的情况相对来说是更多的。其次,对于一些材料来说,其具体的作用并不是被用来证明该案件的某些事实,但是在法律规定或者理论中,甚至于在实践中,都需要认定这些材料为证据。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某一些证据,是用来证明某些证据是应该被排除掉的,例如是通过刑讯逼供之后所得到的证据。在我国12诉讼法第57条之中,可以看到,要求对于证据收集时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时候,人民检察院需要对于收集这些证据的合法性进行相应的证明,而在进行证明时,所依据的便是证据。而在12诉讼法之中的第59条,提出法庭在了解证人出现作伪证或者隐匿一些罪证的时候,应该根据法律进行相应的处理,而法律用来证明证人作伪证或者出现隐匿罪证时,还是要依靠证据。

    2.证据的分类

    在我国79诉讼法、96诉讼法以及12诉讼法之中,都对于证据进行了明确的分类。在其中79诉讼法分成了六大类,而在96诉讼法之中则增加了视听资料,也就是将证据分成七类,到了12诉讼法时,则将物证和书证进行区分,形成了八类。该分类的依据最主要是根据信息的不同载体进行区分,例如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等;其次便是根据信息的主体进行区分,例如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3.证据和定案的凭据

    在12诉讼法之中,是基本上依旧采取了79诉讼法和96诉讼法的规定,证据需要在进行证实属实之后,才能作为当前进行定案的一个依据。也就是说,证据转化为定案凭据时,是需要经过验证的过程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经过验证,证据为关系。而就目前我国的案件诉讼情况来看,出现第一种的情况相对来说是更多的。其次,对于一些材料来说,其具体的作用并不是被用来证明该案件的某些事实,但是在法律规定或者理论中,甚至于在实践中,都需要认定这些材料为证据。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某一些证据,是用来证明某些证据是应该被排除掉的,例如是通过刑讯逼供之后所得到的证据。在我国12诉讼法第57条之中,可以看到,要求对于证据收集时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时候,人民检察院需要对于收集这些证据的合法性进行相应的证明,而在进行证明时,所依据的便是证据。而在12诉讼法之中的第59条,提出法庭在了解证人出现作伪证或者隐匿一些罪证的时候,应该根据法律进行相应的处理,而法律用来证明证人作伪证或者出现隐匿罪证时,还是要依靠证据。

    2.证据的分类

    在我国79诉讼法、96诉讼法以及12诉讼法之中,都对于证据进行了明确的分类。在其中79诉讼法分成了六大类,而在96诉讼法之中则增加了视听资料,也就是将证据分成七类,到了12诉讼法时,则将物证和书证进行区分,形成了八类。该分类的依据最主要是根据信息的不同载体进行区分,例如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等;其次便是根据信息的主体进行区分,例如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3.证据和定案的凭据

    在12诉讼法之中,是基本上依旧采取了79诉讼法和96诉讼法的规定,证据需要在进行证实属实之后,才能作为当前进行定案的一个依据。也就是说,证据转化为定案凭据时,是需要经过验证的过程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经过验证,证据为属实的情况下,都可以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的,还必须保障证据所提到的内容对于该案有关键性事实的证实时,才能作为案件定案的依据。

    (二)第48条之外对于“证据”一次的概念

    在12诉讼法之中,对于首次在法律之中,是用来“非法证据”,认为通过非法的方式所收集到的相应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

    12诉讼法和79诉讼法、96诉讼法都提出了“伪造证据”这一词,其表示证据是会有被伪造的情况的。而如果是使用非法的方式收集的证据,则为非法证据。而无论是伪造证据还是非法证据,从逻辑上来说都是属于证据这一子集的。

    三、结论

    通過对于刑事诉讼进行分析探究,了解“证据”这一词中所蕴含的实际意义,以及对其性质进行探讨。本文通过就我国往年刑事诉讼之中证据的使用方式进行分析探讨,了解在12诉讼法之中证据概念的使用方式和其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在刑事诉讼下对于证据的定义以及性质探讨,得出相应的结论。希望可以使我国在刑事诉讼中,能够更好地使用证据,推动我国刑事诉讼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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