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18078928157
  • 首页
  • 教育
  • 医学
  • 经济
  • 法学
  • 文学
  • 管理学
  • 工程学
  • 计算机
  • 哲学
  • 刑法学的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论文(共2篇)

    位置: 主页 > 论文范文 > 法学 > 时间:2022-11-17 00:11阅读:197次

    导读:刑法的论文如何撰写?随着现在生活及工作的压力增大,很多人都想要通过一些方法来改变现状,而撰写论文就是现在很多人比较青睐的,本论文分类为刑法论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几篇刑法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

    第1篇:有关刑法学的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摘要:近二十年来,中国刑法学界处于一个理论变革与知识转型的关键阶段,尤其是1997年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对传统社会危害性理论产生重大的影响。本文将对我国刑法学的研究现状进行研究,并就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

    关键词:刑法学,研究现状,发展趋势

    引言

    古希腊人关于法律的含义,既包括更高级别的法,也包括了较低级内容的法,高级法主要是指神法或者是自然法,低级别的法就是国家法,它们都属于法律。这种理论认为,神法和自然法是关于上帝或自然的法则、宇宙的规律,国家法是人定的规则,但它必须合乎自然法,自由符合自然法的国家法,才是真正的法律。神学自然法思想家圣奥古斯丁认为:“所有人类制定的法律,只要是从自然法引申出来的,便都是符合理性的。如果一项人类的法律与自然法相违背,它便不再合法,而毋宁是法律的败坏。”可见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在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会面临多样化的法律问题,导致研究者的研究方向与侧重点也不尽相同。1997年刑法颁布至今,法律条文几经修改,研究理论也在不断创新。针对国内外的相关刑法学问题,学者几乎都有涉及,并提出了专业化的观点和建议。在研究日以精细化的同时,学者也面临着许多碎片化的问题,例如在域外知识本土化的过程中,内涵相同的概念该做何种解释等等,这些都是刑法学理论研究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1、中国刑法学的研究现状

    目前中国刑法学的研究处于理论变革与知识转型的时期,即所谓的“古今中西之争”阶段。该阶段主要是指,在时间层面上的古今之争,空间层面上由文化差异所造成的中西之争。法律内涵以及理论的中体西用、全盘国际化以及自由主义等诸多命题皆为讨论热点。[1]因此本文就这些争议问题的研究状况进行文献梳理,为后续研究提供必要的参考,接下来将对现阶段中国刑法学的研究发展中的争论性问题进行分析。

    1.1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争论

    关于该问题的争论焦点集中在行为的特定方式及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否会对不法的判断产生影响。该争议最先发端于德国,主要讨论地在日本。在20世纪德国学者提出的古典犯罪体系中,不法的判断问题并没有涉及到主观因素,结果无价值是当时的主流看法。随着目的行为论的发展与完善,德国学者开始提出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共同构成不法的观点,逐渐成为研究通论,并在学界产生重要影响。该观点沿用至今,内涵无重大变化。

    1.2犯罪论体系的争论

    最近十年来,法学界就犯罪论体系坚持原有的四要件理论,还是推行三阶层体系进行了持久的争论。关于这场争论其实本质上体现出国内学者坚持了传统的中西之争的模式,并且经常将该理论之争简化为中外刑法理论之争。就实际社会层面来谈,法律的设定与内容规范都与社会现实密切相关,每一次法律条文的修改与完善都是为了更好地解决社会问题。因此,犯罪论体系坚持原有的四要件理论,还是推行三阶层体系都需要立足社会现实。每一种理论都要植根于社会现实的土壤,这样才可以生根、发芽并逐步发展壮大起来。

    1.3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的争论

    法律的存在是为了更好地规范人类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的正常稳定发展。但是从世界范围来看,犯罪率、监禁率不断上升,刑不压罪等问题仍然存在。在这样的发展背景下,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的争论就成为讨论的重要议题。20世纪50年代新派学者行为人刑法的主张仍然具有时代价,该主张认为面对犯罪事件,不主张着眼于犯罪行为,而要关注行为人。行为人刑法在今天的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根据行为人的实际情形结合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来对刑法犯罪进行分析和处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

    2、中国刑法学的未来发展趋势及研究方向

    2.1刑法基础理论的研究

    通过对世界各国刑法学的相关研究进行梳理,笔者发现刑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对刑法学的改革与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世纪的发展过程中,刑法理论基础对刑法的制定以及刑法体系的构建、创新等有着密切的关系。通过分析世界刑法学改革的相关事件可以看出,刑法理论的突破是刑法学改革的重要基础和推动力。我国刑法学界针对刑法适用原则的研究著作较为丰富,但是关于刑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则相对薄弱。没有理论的法律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没有理论的突破就没有实际法律的完善与创新。刑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是推动刑法改革与完善的学术基石,尤其是青年学者必须要加强理论研究,打下坚实的法学基础,为深化和拓展研究做准备。因此在今后的刑法学研究中,学者需要加强对刑法学理论的等方向的研究,进一步拓展、深化刑法理论基础,为我国刑法的发展完善提供完善的法律理论。

    2.2外向型刑法的研究

    随着大数据以及云端服务技术的发展与进步,中国与世界的关系密不可分。在与世界互动交往的过程中,必然会存在一些问题和争端,需要借助法律来进行处理和解决,因此外向型法律的研究十分重要。但是从目前的学界研究来看,学者注重国内刑法学研究,外向型刑法研究较少,这就严重阻碍了中国与世界进行法律交流与学习的步伐。近年来学者开始关注外向型刑法的研究,但是研究成果仍然有待丰富。毕竟中外法律交流是大势所趋,加强外向型法律的研究既是实际发展的需要,也是补充和完善国内刑法的需要。在今后的刑法学研究中,拓宽刑法的研究范围和视野,加强外向型刑法的研究将会是刑法学研究的主要方向。例如,比较刑法、区际刑法以及国际刑法等方向的研究。

    2.3刑法学体系的研究

    通过梳理近30年的刑法学研究著作,笔者发现刑法学侧重于具体理论展开研究的,涉及刑法学宏观结构与体系的研究则相对较少。纵观刑法学的发展历程,刑法学具有自身的发展特点及规律,例如,我国刑法学体系的具体内容包含哪些内容、如何进行具体的逻辑顺序排列、实际的刑法学体系是否具备科学性等这些问题还缺乏深入的研究。并且关于刑法学体系的研究,学者还存在着意见分歧,例如引入大陆法体系的国家是否适用等,这些在今后的刑法学体系研究中必须要进行深入研究,并给出科学性的结论。刑法学体系是进行司法学研究以及研究拓展的重要基础,只有进一步完善刑法学体系的研究,才可以将具体性的问题深化研究,得出更加有建设性的研究结论,推动刑法学研究的进一步创新发展。

    2.4刑法解释性的研究

    在刑法研究过程中,学者倾向于对刑法展开批判性研究而非对刑法进行解释性研究,这样就容易出现在未了解刑法规范的情况下,就对刑法规定的内容进行批判,导致批判问题的出现,不利于提出科学合理的刑法修正建议。过度关注对刑法学的批判研究,而忽视对刑法解释的研究,这样既不利于树立刑法的权威,也不利于提升刑法解释的能力,严重影响刑法的科学发展。从实际角度来看,只有将刑法学的研究重点放在刑法解释上,才可以保证司法解释的科学性。刑法解释可以有效的完善刑法内容的不当性,使其更好地符合社会实际发展的需要。因此未来的研究中,学者要侧重于刑法解释的研究,为刑法实施与发展提供更加专业化的保障。

    3、结语

    刑法学是法学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争议,本文对目前刑法学研究过程中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并对今后刑法学的发展方向提出了相关的发展分析,希望可以为刑法学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帮助。

    第2篇:宪政视角下罪刑法定原则的完善思考

    陈兴良教授曾说过:“某一刑法是否真正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关键是要看这种刑法是否建立在宪政基础之上。”宪政强调宪法下的政治,是宪法治理下政治文明与民主、人权自由、秩序良好的社会形态。而罪刑法定原则是一项刑法原则,追求的是司法权的合理利用、人权得到保障。但由于罪刑法定原则本质上是限制刑罚权的,因此其所蕴含的保障人权价值取向使其更偏向于宪法原则,但二者的目标都是为了保障人权。

    一、罪刑法定原则与宪政的偏离

    (一)立法的偏离

    立法是为了各项事业能够在预期的法治轨道上正常运转。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事裁判必须依照已有成文刑法定罪量刑,但是由于立法本身所具有的滞后性,导致法律真空地带的出现。罪刑法定原则设定初期的目标之一就是防止司法权的滥用,但最后仍旧是在以司法机关的意志行事,最终还是没有起到防止司法权滥用的价值目标。

    罪刑法定原则只明确规定在了我国的刑法中,而我国宪法的内容倾向于国家安全和政治制度,缺少对于人民群众而言最重要也最现实的权利规定。尽管2004年修宪增加了对于人权、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弥补了宪法的某些缺陷。但仅此还是远远不够,还必须在完善宪法的过程中将刑法保护人权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吸收到宪法中来,使其宪法化。

    (二)司法的偏离

    虽然现行宪法规定要保证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可是这种规定的实效由于体制的原因很不尽人意。其主要原因在于:其一,在我国,法官缺乏独立性,由于司法机关尚要受到地方政权某种程度上的约束,那么对于司法机关里面的工作人员来讲的话,也必然受制于地方。因此,法官处于一种“审而不判”的地位,也证明了法官缺乏独立性的事实。其二,我国的刑事审判还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任何案件,只要受到社会舆论的关注,必然引发社会舆论与司法权威的博弈。因此,在我国的宪法和宪政体制下,尚不足以保证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罪刑法定原则的真正落实。

    二、宪政视角下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

    (一)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

    罪刑法定原则的首要目的就是保障人权,而宪政的核心就是以保障人权为使命。罪刑法定原则是贯彻宪政精神的基本刑事原则,其实现必须建立在良好的宪政条件基础之上。现代宪政划定了公民的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界限,代表着公民生活的某些部分可予以保留,这些权力神圣不可侵犯,不依赖于任何社会制度与政治权威,在任何情形之下都是不可剥夺的。[[]]而作为刑法最基本原则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为了保障人权,使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的行为后果,法律必须事先明文规定犯罪与刑罚。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意识,也意味着罪刑法定原则在宪政的视野里有保护人权的意义。

    (二)有利于确立宪法的地位和权威

    宪政确立了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最高地位,规定了人权、依法治国和民主政治等重要制度,只有将这些制度付诸良好的实践,才能促进我国的人权保护事业、法治社会和科学的民主政治的发展,实现宪政的目标。从宪政角度来研究罪刑法定原则,也是从法治社会角度来看罪刑法定原则。其中刑法作为我国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它的实施也是最能体现国家的民主和人权发展到了何种程度。而罪刑法定原则中所蕴含的人权和防止司法权滥用的理念也最能体现宪法的人权和民主政治精神。因此,要想真正使罪刑法定原则落到实处,使宪政能够实现,就必须确立宪法的地位和权威。

    三、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宪政体制下的完善

    (一)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

    把罪刑法定原则写入宪法,使得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首先,在宪法中对司法机关职权的规定上,引入罪刑法定原则之后,使得对司法机关的政治属性活动与司法权的限制更加有理有据;其次,刑法作为“子法”,是根据“母法”宪法制定的,它的内容绝不能和宪法规定相抵触,罪刑法定原则的加入表明刑事立法权是以宪法为依据且必须受到宪法的调整;最后,也有利于将立法机关的刑事立法活动和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活动置于宪法规制之下。因此,只有把罪刑法定原则在宪法中加以规定,发挥其限制功能,才能达到对立法机关的刑事立法权的有效监督。

    (二)完善刑事立法解释,杜绝越权解释

    立法解释在法律解释中具有最高效力,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既承担着最高的法律解释地位,也具有法律解釋的监督功能和协调功能,如果一旦司法机关所作出的司法解释出现不合理和偏离立法意图之处,全国人大常委会负有及时提出修改意见或废除的职权。但是拥有立法解释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这项权力的次数少之又少,因而有必要完善刑事立法解释和强化有权机关的法律解释监督、协调功能。完善刑事立法解释不仅可以加强刑法的适应性与严谨性,利于司法实践与操作,亦可防止司法解释出现越权和损害公民人权和自由保障的现象。

    四、结语

    把罪刑法定原则放入宪政的视野中来研究,不论是在理论研究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能摆脱以往的不利因素,有助于真正的保护人权。培根曾说过:“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在全球化的今天,尽管想要彻底的贯彻实行罪刑法定原则还有一段路程要走,但是它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越走越顺,且我国的宪政制度的构建也会迈入一个全新的时代。

    特别声明:本站仅提供咨询服务,需用户亲自向出版商投稿且无绿色通道,是否录用一切以出版商通知为准。

    服务热线:18078928157 客服微信:18078928157 客服QQ:1475317676

    特别声明:本站不是任何杂志官网,不涉及出版事务,特此申明。

    Copyright © 2019-2024 www.ufabiao.com 版权所有 琼ICP备20240161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