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制教育论文5700字
导读:公民法制教育论文5700字如何写作?不管是毕业生还是对于很多的职业学者来说,基本上都是需要进行撰写论文的,而不同的论文写作方式也都是不同的,所以想要写好自己专业的论文,怎么能少了参考相关的文献资料呢?本论文分类为法制教育论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几篇公民法制教育论文5700字范文供大家参考。
公民法制教育论文5700字(一):从民国时期公民法制教育的角度浅析当代大学法律基础教育论文
【摘要】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它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确认、保证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律基础》是介绍法学基本理论、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国公民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基础上,全面讨论了中国宪法、行政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商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诉讼法律制度、国际法律制度、国际私法制度的基本规范和知识。法律基础教育是当代大学学生的必修课,也是了解中国法律、实践中国法制的基石。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逐渐苏醒和强化,国家推进法制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如何进一步提高当代大学法律基础教育变得愈加重要。
民国是我国公民教育的快速发展阶段,有学者研究认为,此阶段公民教育有两个最明显的特点:百家争鸣的公民教育思想和百花齐放的公民教育实践。而公民法制教育与公民教育在此阶段有着不同程度的联系,公民法制教育亦有着不同的特点。
本文通过对民国时期公民法制教育进行分析,并结合当代大学法律基础教育的现状及模拟法庭等法学教学实践在法律基础教育中的应用,从而论述法学基础教育中应吸收民国时期公民法制教育的优点、加重强化知识实践性、应用性,并希望能够对改革法律基础教育起到一些积极意义。
【关键词】公民教育;模拟法庭;法律基础;法制教育
一、民国时期的公民教育与公民法制教育。
民国初期,国内掀起公民教育研究的热潮,其中,影响较大的有蔡元培“五育并举”的公民教育思想和晏阳初的平民教育思想等,这些教育思想在当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重视,并直接影响了当时的教育制度,但此阶段有关公民法制教育的思想并不突出。尽管蔡元培在提出“五育并举”的公民教育思想时倡导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自由、平等、博爱”,有着非常鲜明的民主共和精神,但这并不是从公民法制教育视角出发的,而是作为公民道德教育的纲领提出,并以孔孟思想的“义”“恕”“仁”来支撑,与民主、自由、平等的资产阶级法制理念是截然不同的。
民国初年晏阳初在国内发起声势浩大的平民教育运动,提出公民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使农民具有最低限度的公民常识,发展团结力量,启发民族觉悟,训练自治能力,培养法治精神。虽然基于当时中国农村现状,主要力量还是集中于识字扫盲,对法治精神培养也没有进一步研究。但法治精神与公民公民常识、公民教育间也开始建立起不可截然分割的联系。
民国时期的公民教育,也有着其在此阶段的特点。其中,值得借鉴的是注重实践活动。
民国初期,在确立公民科后,《公民科课程纲要》“教学方法”中就有“以讲述、表演等为公民修养的教学方法。以参观、调查、讨论等为社会组织的教学方法。以学校服务、学校自治为公民训练的具体方法”。到了20世纪30年代,公民训练被作为公民教育的一项专门课程。周鲠生在编纂的初级中学用《新学制公民教科书》序言中指出:“书中包括的事项以限于篇幅只能述其大纲,尚待教者随时附加说明;且有许多处所讲到关于社会生活及行政组织等事,最好是于参观旅行的时候,由教者实地举例说明,较容易使学生领会并起其考究的兴味”。叶楚伧在其主编的初级中学教科书《公民》的编辑大意中指出“本书注重实际,由近及远,期与学生自治训练相呼应。”
与此同时,公民教育与公民法制教育的联系也更加紧密。1933年教育部颁布《公民训练标准》,其中,在公民的政治训练方面就提出“养成奉公守法的观念,爱国爱群的思想”。
民国时期公民教育注重实践的特点,对当时的公民法制教育也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一方面,当时的法学教育家也从各方面强调实践在公民法制教育中的意义;另一方敏,学生也将教材中有关法制的内容活学活用,付诸实践,如参观议会、法庭、监狱和行政官署,借助国家权力模式,组织学生团体并选举各成员等,通过这一系列活动实践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
二、当代大学法律基础教育的现状。
当代法律基础教育普遍是从大学时期才起步,而目前我国当代大学的法律基础教育重理论,轻实践,但同时所学习的理论知识繁多又复杂,可大学所学习的时间和精力又远远不够。按照目前大学的教育现状,大学本科法律基础知识学习的时间为4年,但完全可以用于学习法律专业课的时间实际却远远没有这么多。当代大学法律基础教育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法律基础课程课时少、内容多:目前大学的法律基础课程,所用的教材内容大都繁多庞杂,其中包括了法律基础理论知识以及宪法常识,并且还有许多部门知识,具有很广泛的覆盖面。但是法律专业需要学习四年的知识,却浓缩在这几十个课时之内,加之学生在课堂上并没有相应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法律基础课程起点低、要求高:法律基础这门课程在教学目标的制定上有很高的教学要求,但其教学地位却往往停留在“法律讲解”这一阶段,教学效果达不到相应要求,由于教学内容的局限性,使得学生也没有得到法律基础素质的提高。
3、法律基础课程轻实践、重理论:在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法律基础这门课程长期以来都重视理论教育,并没有对学生有关的法律社会实践活动有相应要求。因此学生缺乏法律实践能力,无法对相应问题进行解决。
三、借鉴民国时期公民法制教育优点,完善当代大学法律基础教育。
1、应注重公民教育,培养公民意识,尤其要注重公民法制教育、法律意识的培养。民国时期,就主张重视公民教育和公民法制教育。回想近代国家内忧外患之时,朝野上下开始了“宪政救国”的历程,将传播民主理念、灌输宪政知识视为开启民智、改造国民性之根本途径,并至此拉开了以宪政教育为核心的公民教育历程,实现了几千年来“臣民”身份向“公民”身份的巨大转变。由此可见,“公民”从开始之日起就与宪法教育密切相关。
因此,法律基础教育的核心在于宪法教育。宪法是众法之源,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宪法意识是公民的基本意识,宪法知识是现代公民的基本常识。因此,当代大学大学生法制教育核心内容依然应是宪法教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弘扬宪法精神,首先必须充分了解宪法、真正领会宪法的核心要义。
2、法律基础教育应避免过多深奥抽象的理论知识。大学生法律基础课不是专业教学,主要面对的是非法学专业学生,且普遍课时较少,在此种情况下,课堂讲授应简单明了,深入浅出,避免深奥抽象理论,以法律意识培养为主,法律知识传播为辅,并注意和教材前半部分的思想道德修养进行有机结合。民国初期,法学教育家在公民法制教育时即注重以通俗的语言阐明法律的内涵,如周鲠生在讲述法律行为时,举例“法律行为是凡人之意思表示以生司法上的效果为目的之行为,如物品之买卖,金钱之贷借,其表示足以生司法上的效果,都是法律行为,反过来,如通常散步、请客等行为,不足以生司法上的效果,都不是法律行为”等。法学教育家在公民法制教育时也注重讲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如周鲠生讲法律时即指出“一个健全的社会所制立的法律的规则,务求能和那社会中通行的道德观念相融洽,道德不但可以为法律的后援,并且可以补法律的规则之不及……”。这些运用浅显易懂的例子进行法制教育,且将法律和道德知识相结合的教学手段,在目前的教学中也是具有启示意义的。
3、法律基础教育应重视实践。实践是教育的本质和精髓,民国初期的公民教育即开始注重实践活动,法制教育也不例外。目前,大学生法律基础课作为思想政治课的组成部分,如果是单纯地进行说教,学生很容易失去兴趣,且大学生法律基础课不同于法学专业课,学生具有宪法意识,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遇到法律问题能够寻求法律帮助,做到正确行使权力,自觉履行义务,就达到了教学的主要目标。因此,复杂的案例分析和模拟法庭等实践活动不适合法律基础课教学,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实践应走出校园,观察、了解社会生活中与法律相关的事项,有针对性地组织、引导学生以法律思维方式分析、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培养、参与自主性培养和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让学生通过实例体验法律的价值和意义,而不只是简单地阅读法条。
四、对当代法制基础教育的几点思考。
第一,应加强法律基础教育的立法支持,为其实施提供有力的法律环境和保护。
公民教育是公民法制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公民法制教育是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法律基础教育是公民法制教育的基石,三者之间相互联系,密不可分。因此,应加强立法,推进公民教育、公民法制教育和法律基础教育,保障其有效实施。
1、制定促进和完善教育的法律法规。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我国的教育法规是社会主义教育的法律管理手段,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制定和实施教育法规,是国家管理教育的重要方式,它对于推进我国教育管理和教育事业发展的规范化、制度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2、目前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立法现状:
A、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它对整个教育全局起宏观调控作用,或称为“教育宪法”“教育母法”。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为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B、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单行法律一般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定教育领域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对教育的相关规定等。
C、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教育法律,高于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它们内容广泛、数量众多,在实际工作中起主要作用。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如《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教师资格条例》等。
D、教育规章。教育规章是中央和地方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有的称为教育行政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部门教育规章是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这类文件主要是就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问题制定出相应的实施办法、条例、大纲、标准等,以保证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如《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3、应加强上述教育法律法规的实际落实。公民意识的提升,有利于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从而可以促进我国公民法制意识的增长,进而促进我国的法制化建设。
第二、应强化案例教学在当代大学法律基础课教学中的应用。
A、法律基础课教学案例的选择。案例是案例教学的中心,案例的质量直接决定了教学的效果。法律基础课所需要的案例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其一,真实性。现代社会案例素材的收集渠道比较广泛,案例素材可以来自书刊、杂志、报纸、网络等途径,但是案例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只有真实的东西才能引起学生的兴趣,引发学生的思考。因而,案例必须来源于人们的社会生活实践必须是真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其二,典型性。社会现象复杂多样,客观事实纷繁复杂,一般的事例虽也具有真实性,但却未必能为教学服务。要成为法律基础课的案例必须具有典型性,即案例反映的客观事实应该具有代表性,具有普遍意义,能够由个别推及一般。这样的案例既让学生容易理解,又容易引起学生的注意,从而引发学生的共鸣,让其不由自主地参与到案例教学中来。
B、法律基础课教学案例的解释。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案例解释的道德标准。对于刚入校的大学生而言,法律案例分析是一个体验、实践生活的过程,也是学生提升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过程。分析案例应多维视角、多元化阐述、跨学科知识性解释,取得预期道德价值观传播的实效。在法律案例的分析方法上,应坚持案例解释的道德标准,或者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视角,应用思想政治教育教学法对案例加以讲授。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案例的解释应始终坚持价值判断的道德标准,以法律规则为解释原点,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蕴含在对案例的解释中,使学生对思政课的法律理解由文字叙述型转到现实立体型,由静态封闭的书本探讨转到动态开放的现实交流和真实生活的对话,鼓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参与意识。
第三、注重法律基础教育中模拟法庭实践引入。法律只有落实到实处,能够作用与实践才可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应注重法律基础知识的实践,而模拟法庭实践,既是情境教学法的具体实践,也是法律基础教育的一种改革和创新。我们可以在法律基础教育中不断尝试模拟法庭实践,并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模拟法庭实践的质量。
这样,将理论结合实践,既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又可以便于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学理论,更加可以逐步增强学生的法律实践技能,真正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
第三,应试着推前法律基础教育的时间和学习方式。鉴于当代大学法律基础教育的种种问题,可以试着将法律基础教育的时间分散推前,比如,在公民教育中,进行适当地普法教育和宣传;在中学、高中甚至小学中,都可以分散式地进行法律基本知识的渗透和学习;在大学中,适当地开展基础法律知识地讲授。
总之,当代大学法律基础教育要学习借鉴各个时期、各个国家的经验,在不断探索和尝试中,变革、创新,应注重法律的实践性和应用性,从而提高当代大学法律基础教育的效力和作用,进而促进我国公民的法制教育,推动我国的法制化进程。
公民法制教育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民国公民法制教育特点及对当代大学法律基础课教学的思考论文
摘要:民国初期20年,是我国公民教育的快速发展阶段,此阶段的公民法制教育有着法制教育思想不突出,教育内容日渐丰富和开始重视实践的特点。研究并分析民国初期公民法制教育的特点,虽然存在缺乏有影响力的理论思想等不足,但对当代高校大学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有一定的借鉴和思考。
关键词:民国初期;公民法制教育;法律基础课
民国初期公民法制教育的特点
民国初期20年,是我国公民教育的快速发展阶段,有学者研究认为,此阶段公民教育有两个最明显的特点:百家争鸣的公民教育思想和百花齐放的公民教育实践。公民法制教育作为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此阶段有着不同的特点:
1.公民法制教育思想不突出
民国初期,国内掀起公民教育研究的热潮,其中,影响较大的有蔡元培“五育并举”的公民教育思想和晏阳初的平民教育思想等,这些教育思想在当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重视,并直接影响了当时的教育制度,但此阶段有关公民法制教育的思想并不突出。尽管蔡元培在提出“五育并举”的公民教育思想时倡导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自由、平等、博爱”,有着非常鲜明的民主共和精神,但这并不是从公民法制教育视角出发的,而是作为公民道德教育的纲领提出,并以孔孟思想的“义”“恕”“仁”来支撑,与民主、自由、平等的资产阶级法制理念是截然不同的。民国初年晏阳初在国内发起声势浩大的平民教育运动,提出公民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使农民具有最低限度的公民常识,发展团结力量,启发民族觉悟,训练自治能力,培养法治精神。但基于当时中国农村现状,主要力量还是集中于识字扫盲,对法治精神培养没有进一步研究。
2.公民法制教育的内容日渐丰富
虽然民国初期,公民法制教育思想并不突出,但在学校课程设置上增加了公民法制教育内容,并日渐丰富,而且除教育学家外,还有一些法学家也参与了有关教科书的编写和校订。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教育部颁布《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等教育法令,在中小学废除清末的读经讲经,保留“修身”课,但此时修身课的内容除传统道德外,有了公民法制教育的内容。以中华书局推出的八册《中华初等小学修身教科书》为例,前七册内容涵盖日常生活习惯和孝悌诚实等传统美德,在第八册集中出现了关于公民义务与权利、自由与平等、守法纳税等公民法制教育内容,如在第十一课《守法》中写道:“国家本人民之公意,设立规则,以保治安,是曰法律。法律既定,全国之人皆当遵守之,不可犯也。国家若无法律,则强凌弱,众暴寡,人人皆将自危。共和国民以自由为生命,法律者,即自由之保障与范围。故真爱自由者,必先守法。”此外,教育部还规定在中学第四学年增设“法制经济”课,“授以现行法规及经济之大要”。
1916年,教育部公布《国民学校令实施细则》,规定修身科“自第三年起兼授公民须知”,此被认为是公民知识正式进入学校课程之始,从公民须知“示以民国之组织及立法、行政、司法之大要”可见当时教育部在学校实施公民教育之初就非常重视法制内容教育。以1917年中华书局出版的国民学校用《公民读本》(两册)为例,除近代国家的政治结构和社会运行等相关知识外,有专门章节讲述国民之权利与义务、法律与道德、自治和选举等法制内容,该读本主要校订人是著名政治家、外交家、法学家王宠惠。
1922年,壬戌学制公布,原有的“修身科”改为“公民科”列入小学课程标准内,初级中学设立社会课,内容包括公民、历史和地理。我国学校公民教育至此正式发展起来,公民的法制教育内容也更为丰富。以1923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由著名法学家周鲠生编纂的初级中学用《新学制公民教科书》为例,该教科书分三卷:上卷讲社会生活和政治组织概念,中卷讲中华民国的组织及法律大意,下卷讲经济、社会问题和国际关系。在上卷和中卷的相关章节中,周鲠生对宪法、中华人民的权利义务、司法制度等法制理论都有所阐述,在中卷第四编法律中,周鲠生更是以法学家的身份深入浅出地举例讲述了法律的概念、渊源、分类,以及民法概念、刑法概念等他认为中国学生应该具备的法律知识。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国民党提出“党化教育”思想,并于1928年1月发布《各级学校增加党义课程通则》,后又改称三民主义教育。1929年8月,教育部颁布《中小学课程暂行标准》,将公民科和三民主义课合并为党义科,公民科取消,刚刚起步的公民教育被“党化教育”所覆盖,直到1932年教育部为顺应教育改革的呼声颁布正式的课程标准,公民科才得以回归,但在课程目标中特别提出使学生明了三民主义、国民党之主义政纲政策要旨的要求。这时的公民法制教育,也同样深受“党化教育”影响,以1935年正中书局出版的初级中学教科书《公民》为例,在教材《编辑大意》中就明确指出“本书各册根据三民主义,阐明总理遗教,期以党义渗透公民生活”。该书主编叶楚伧1935年任国民政府立法院副院长,其以国民政府高官身份主编《公民》教材,也可见公民教育党义化的势态。该教科书第四册是法律大意,教学目的在于阐明当时民国施行法制,并给予学生法律基本知识,以培养守法习惯。教科书法制内容丰富,不仅有民法、刑法的基本知识,而且还有法院组织及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内容。
3.公民法制教育中引入实践活动
除课堂教学外,民国初期的公民教育还注重实践活动,在确立公民科后,《小学公民科课程纲要》“教学方法”中就有“以讲述、表演等为公民修养的教学方法。以参观、调查、讨论等为社会组织的教学方法。以学校服务、学校自治为公民训练的具体方法”。到了20世纪30年代,公民训练被作为公民教育的一项专门课程。1933年教育部颁布《小学公民训练标准》,其中,在公民的政治训练方面提出“养成奉公守法的观念,爱国爱群的思想”。法学教育家也从各方面强调实践在公民法制教育中的意义,前述周鲠生在编纂的初级中学用《新学制公民教科书》序言中指出:“书中包括的事项以限于篇幅只能述其大纲,尚待教者随时附加说明;且有许多处所讲到关于社会生活及行政组织等事,最好是于参观旅行的时候,由教者实地举例说明,较容易使学生领会并起其考究的兴味”。叶楚伧在其主编的初级中学教科书《公民》的编辑大意中指出“本书注重实际,由近及远,期与学生自治训练相呼应。”此外,学生也将教材中有关法制的内容活学活用,付诸实践,如参观议会、法庭、监狱和行政官署,借助国家权力模式,组织学生团体并选举各成员等,通过这一系列活动实践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
对上述特点的分析
民国初期公民法制教育之所以呈现出上述特点:首先,我国公民法制教育萌芽于清末立宪,当时,“民主、自由、平等”的西方法律文化和资产阶级法治思想在中国广泛传播,公民概念提出,民权意识随着立宪运动深入人心。辛亥革命胜利后,于1912年3月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主权在民,全体国民一律平等,依法享有选举、参政、居住、言论、出版、集会、信教等自由。《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肯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民主主义精神。其后立宪虽几经更迭,但民国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结束。因此,有关立宪和民权等法制教育的研究在此期间不是很突出。其次,结合当时中国现状,全民素质较低,四万万人口中,“不识字者,居其大多数”,很多教育学家认为,推翻帝制后要进一步推行民主政治,进行公民教育,前提就是扫盲。正如蔡元培所说“有这些没有受过教育的大多数人,无论有多么完善的宪法,只不过是供少数知识阶级的工具,于全民是没有关系的”。再次,民国成立起初,因政变迭起,立法事宜滞后,政府是有条件援用清末法律的。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六法体系逐步形成,立法内容较为健全,为使民众更好了解法律制度,公民法制教育书中更多援用了当时法律理论及条文,因此公民法制教育内容日渐丰富。但随着立法发展,法律制度较为健全,公民法制教科书内容也庞杂、深奥,出现了“知识化”处理现象,但可喜的是教育手段和方式更为灵活多样,如在叶楚伧主编的初级中学教科书《公民》“例言”中就提出“教者宜随时留心有关于法律之现实社会问题,多举实例,反复解述,使学生易于体会”,且课后有案例分析和思考问题,学生的实践活动也更为丰富。
对当代大学生法律基础课的思考
民国初期的公民法制教育,虽然缺乏有影响力的理论指导思想,且与整体公民教育一起历经坎坷,但研究此阶段公民法制教育状况,透视当代对高校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主渠道—“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关于法律基础内容的讲授,引发以下思考:
1.法律基础课核心在于宪法教育
回想近代国家内忧外患之时,朝野上下开始了“宪政救国”的历程,将传播民主理念、灌输宪政知识视为开启民智、改造国民性之根本途径,并至此拉开了以宪政教育为核心的公民教育历程,实现了几千年来“臣民”身份向“公民”身份的巨大转变。由此可见,“公民”从开始之日起就与宪法教育密切相关。宪法是众法之源,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宪法意识是公民的基本意识,宪法知识是现代公民的基本常识。因此,当代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核心内容依然应是宪法教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弘扬宪法精神,首先必须充分了解宪法、真正领会宪法的核心要义。
2.法律基础课应避免过多深奥抽象的理论知识
大学生法律基础课不是专业教学,主要面对的是非法学专业学生,且普遍课时较少,在此种情况下,课堂讲授应简单明了,深入浅出,避免深奥抽象理论,以法律意识培养为主,法律知识传播为辅,并注意和教材前半部分的思想道德修养进行有机结合。民国初期,法学教育家在公民法制教育时即注重以通俗的语言阐明法律的内涵,如周鲠生在讲述法律行为时,举例“法律行为是凡人之意思表示以生司法上的效果为目的之行为,如物品之买卖,金钱之贷借,其表示足以生司法上的效果,都是法律行为,反过来,如通常散步、请客等行为,不足以生司法上的效果,都不是法律行为”。叶楚伧主编的初级中学教科书《公民》中有结合生活实际情况的举例,如“今某甲有遗产六万元并无父母子女及兄弟姊妹,仅有祖母及配偶各1人,试问祖母及配偶各得遗产若干元?”“契约如何成立?试举例说明之”等。法学教育家在公民法制教育时也注重讲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如周鲠生讲法律时即指出“一个健全的社会所制立的法律的规则,务求能和那社会中通行的道德观念相融洽,道德不但可以为法律的后援,并且可以补法律的规则之不及……”。这些运用浅显易懂的例子进行法制教育,且将法律和道德知识相结合的教学手段,在目前的教学中也是具有启示意义的。
3.法律基础课应重视实践
实践是教育的本质和精髓,民国初期的公民教育即开始注重实践活动,法制教育也不例外。目前,大学生法律基础课作为思想政治课的组成部分,如果是单纯地进行说教,学生很容易失去兴趣,且大学生法律基础课不同于法学专业课,学生具有宪法意识,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遇到法律问题能够寻求法律帮助,做到正确行使权力,自觉履行义务,就达到了教学的主要目标。因此,复杂的案例分析和模拟法庭等实践活动不适合法律基础课教学,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实践应走出校园,观察、了解社会生活中与法律相关的事项,有针对性地组织、引导学生以法律思维方式分析、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培养、参与自主性培养和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让学生通过实例体验法律的价值和意义,而不只是简单地阅读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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